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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再再再审”奇案看再审制度的缺陷演讲范文近日报道,一个案件,历时6年半,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最终以该案被告一香港独资房地产公司败诉告终
而该公司并未放弃,仍然要继续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武汉达富公司与该市江夏区金口镇政府签订合作建设经贸市场协议,约定经贸市场规划占地22亩,资金全部由达富公司投入,镇政府承办一切施工手续
之后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因以前与达富公司有过多次合作,又与之口头协商,约定经贸市场的资金全部由穗丰公司投入,工程盈亏全部由穗丰公司承担,经贸市场建成后,达富公司收取利润的10%
后工程因故停工、亏损,穗丰公司将达富公司告上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要求其“返还借贷本息900余万元”,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达富公司败诉,理由是“合同无效”,达富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基本维持原判
1999年5月,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次提起抗诉,认为“合同有效”,武汉市中院经再审认定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达富公司胜诉
但达富公司拿到判决书的第3天,武汉市中院打来电话表示,要收回判决书,启动“再再审”,XX年3月,武汉市中院“再再审”,达富再次败诉
XX年8月,湖北省检察院提起第二次抗诉,抗诉内容与第一次抗诉内容基本相同,XX年6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再再审”,达富又一次败诉
值得一提的是,武汉市中院原副院长柯昌信与庭长高光发,共同收受穗丰公司总经理娄俊贿赂人民币1
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与达富公司资金返还纠纷再审案上谋取利益,XX年3月,柯被判有期徒刑
我们姑且不谈本案中存在的司法腐败的问题,一个案件,历时6年半,经历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本身就堪称世界之奇,这在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是不可思议的
司法判决要有权威性,判决就不能无限制地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