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1XX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供应活动
第三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规定辖区内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辖的具体分工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管辖分工,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申请从事管道直饮水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db21/t1726-20XX)等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db21/t1727-20XX)等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3第六条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单位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卫生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1页共7页(五)管、供水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六)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七)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八)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九)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资料,水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