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1XX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境内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供应活动。第三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规定辖区内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辖的具体分工。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管辖分工,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第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申请从事管道直饮水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db21/t1726-20XX)等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db21/t1727-20XX)等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3第六条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单位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卫生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1页共7页(五)管、供水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六)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七)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八)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九)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资料,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十)有新、改、扩建项目的,须提交近一年内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申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卫生许可的单位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一)卫生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五)管、供水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六)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水质检验报告;(七)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贮水设施剖面图、供水系统示意图及文字说明;(八)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受许可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计生行政第2页共7页部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九条受理申请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指定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实施现场审查。5现场审查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卫生标准,对申请人实施现场审查,于三十日内出具现场审查意见(现场审查基本要求见附件1、附件2)。第十条现场审查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现场审查结论为“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发送整改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复核。现场复核由原实施现场审查的工作人员完成。第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完成现场审查(经复核的以完成现场复核时间为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