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1页共4页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公安机关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警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