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的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森林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第1页共5页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应降低
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给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
皆伐面积一次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