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改革之探析(XX县区人民法院:陈永民联系电话:13891805632)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三大审判组织之一,是最高的审判权力机构,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中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同时也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
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逐渐暴露出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诸多弊端
有悖于当代司法理念,有悖于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影响了办案效率,有碍于公开审判
因此必须加以改革,以继续发挥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积极因素
本文将从审判委员会制度设立之目的及其历史沿革进行概述
在充分分析审判委员会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其存在的一些弊端
结合现代司法理念对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继承与发展提出一些自己的构想,以期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司法实践有借鉴作用
一、审判委员会设立之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第22条规定,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在强化合议庭职责,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以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问题、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的作用
据此,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发挥民主集中制,适用集体智慧,以达到以下目的:1、总结审判经验第1页共12页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
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在法学研究中同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