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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形式有哪些劳动仲裁管辖形式有哪些劳动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
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
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
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
,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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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