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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四大特点演讲范文作者:张建忠律师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律师网原创刊登,禁止)在酝酿了将近一年以后,XX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终于制订出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及《XX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简称《办法》)XX年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向全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这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XX年12月29日,本人在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直播间节目中就这一新的赔偿办法作了半小时的专题,听众反响强烈,XX年1月13日,本人在基层法院一次交通事故案件庭审调解时发现,法官和对方代理人竟然对新的赔偿标准一无所知,仍然使用XX年6月份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新旧标准差别很大,鉴于此,本人认为完全有必要尽快在全区宣传这一新的赔偿办法和标准
一、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
生命是平等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上,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数额差别巨大,例如呼和浩特市,本人XX年9月份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亡赔偿金是164600元,而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才63380元,相差10万多
现在,新的办法取消了死亡赔偿金按盟市、城乡区别标准不一的不平等规定
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即取消农村人口按农牧民纯收入计算的缺陷,而且是“自治区上一年度”,不是过去按盟市划分了
除此之外,本《办法》中各项指标均采用了“自治区”平均标准
二、精神损失首次明确标准:最高五万元,最低五百元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失方面,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