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1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公司只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特大火灾事故;2、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重特大承包工作施工安全事故;4、重特大线路施工围护和设备围护安全事故;5、锅炉、压力容器、推土机、挖掘机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6、其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1、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只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班组长,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1页共3页4、员工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上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工合同,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