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本文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涵义入手,阐述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渊源和理论依据,分析了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补偿主体及补偿资金来源问题,并就如何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出了建议。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建议保护森林资源,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各国林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我国自2001年开始实施森林分类经营试点,把森林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并对公益林实行严格的保护。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者是全社会,而森林经营者投入了资金,进行森林的建设和维护,却并不能从生态效益中获取经济利益,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2020年12月,《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正式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中央财政投入20亿元人民币,对全国重点公益林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但是,我国的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仍处于起步阶段,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也遇到很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促进我国林业的建设和管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涵义《环境科学大辞典》将自然生态补偿的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对于生态效益补偿的定义有着多种不同的界定。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生态效益补偿表达的涵义也不一样。在环境保护部门,生态补偿强调责任,即要求那些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为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经济责任,以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形式来补偿生态环境的损失,补偿的接受方是国家。林业部门所说的生态补偿是指生态效益补偿,它对那些为社会提供生态效益这一公共物品的过程中承担了其义务范围以外的成本的补偿。笔者认为,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应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上的森林生态效益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补偿仅指对森林的生态功能进行补偿,通过制度手段解决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问题,是保护森林生态的一种手段和激励方式,其核心就是对森林生态的破坏者和受益者征费,并对森林生态的保护者进行经济补偿。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该从广义上理解,既包括对破坏森林生态行为和生态环境受益者的收费、对个人或区域保护森林生态行为的补偿,也包括对森林生态本身的补偿和对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的保护性投入。本文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涵义也作广义理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一)经济理论基础1.外部经济性理论。所谓外部经济性,是指当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旁观者福利而对这种影响既不付报酬又得不到报酬的活动时,而这种影响是有利的,这样就产生了外部经济性。外部经济性有两种:一种是负外部性,即它把一些成本转嫁给社会,森林资源的破坏导致的沙漠化就是典型的例子;另一种是正外部性,比如造林会给社会带来正效益,但造林者并不能直接得到这些效益,森林经营所产生的一部分效益即生态效益未能实现其交换价值,而成为社会公共享有的产品,因此这部分效益就成为溢出效益,即所谓外部经济性。为了有效地解决外部性内部化的问题,政府必须做出适宜的制度安排,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或鼓励措施的实施迫使个人在决策、经营中承认森林的生态价值,引导森林资源的消费者改变其生产或消费行为,从而确保外部成本内部化。2.公共物品理论。森林的过渡砍伐与利用的首要原因在于人们对森林都有使用权,而对森林的损耗、枯竭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所有人都可无节制地使用有限的森林资源,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置其生态价值于不顾。经济学称其为“公地悲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生态价值不被“公地化”,为了防止和补偿“公地悲剧”,同时又为市场提供其不能生产的公共物品。鉴于森林生态价值的内在特点,只能由政府通过对所有使用环境公共物品的人按一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方式来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补偿。(二)法学理论基础通过森林生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