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问题的探讨(精选多篇)第一篇: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问题的探讨市粮食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实施两年多,应该说《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一方面说明粮食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更多请关注: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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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说明立法者的立法旨意,就是从立法的高度保护农民的利益,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维护我国的粮食安全
因此,《条例》作为特殊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利益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然而,《条例》颁布实施后的两年多的实践,也有一些现实问题需要提出来共同研究,以便《条例》更趋完善和更具可操作性
一、“多头执法”,行政效率低下
《条例》赋予包括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对粮食流通市场的管理职能
涉粮管理部门如此之多,这说明立法者对粮食这一特殊商品重视的程度
按理说,如此众多部门管理单一商品的市场流通,这一商品市场就应更加有序规范
然而,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多头执法监管,其行政效率往往低下,执法效益未必良好
例如,对“无证收购”的查处,工商部门既可以“查”,也可以“处”
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只可“查”,却无权“处”,“查”“处”是相分离的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无证收购”的行为,只能以“举报人”的身份举报或移送给工商部门处理
至于工商行政部门是否予以处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而知
从某种意义上说,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有职无权或这种职权相分离的监督体制,其行政监督检查的积极性就会打折扣
再如,粮食加工企业的监管也是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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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粮的监管是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加工过程的质量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进入流通领域后又是由工商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