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制定的法律规制[摘要]在风险社会理论视域下,环境标准的制定主要是政策选择而非科学活动
我国由于忽视环境标准制定背后的利益博弈,忽略对博弈过程进行规制,造成环境标准制定中的乱象
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考虑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制定中的现状,我国在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制定进路上应选择优先适用“基于风险”进路、“成本—收益分析”进路,最后适用“基于技术”进路的倒三角模式
在风险沟通模式上,应综合运用听证会模式和共识会议模式
在立法形式选择上,我国应在《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中设专章对重金属污染防治标准制定的进路、风险沟通进行规定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风险社会[中图分类号]D922
6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20)03-0064-09一、问题的提出近几年,我国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
据环保部统计,自2020年起,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共发生特大重金属污染、中毒事件50多起,引发各类群体性事件近100余起,致使9054人血铅超标,1835人镉超标
其中,广西等三省的镉米事件,湖南、陕西等六省儿童血铅含量超标事件均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在诸多重金属污染事件中,引起笔者注意的一个现象是,不少涉污企业虽达标排放,却依然引起所在地污染物总量超标,或周边居民体内重金属超过健康标准
此类现象中的典型,是发生在陕西省凤翔县的铅污染事件
2020年8月,陕西省凤翔县发生铅污染事件,当地政府公布的检测结果显示,在731名受检儿童中,有615名血铅超标
但环保部门随之提供的监测数据却显示,涉污企业东岭冶炼的废水、废气、固废水淬渣的排放均符合国家标准,该公司所在地的地下水、周边土壤和地表水铅浓度等,也均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为何在有环境标准且排污企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仍会出现周围生态环境污染物浓度超标或者使当地人健康受严重威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