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期经审计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县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行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XX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XX县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部门根据政府指令和有关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依据之一
第四条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或政府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下级审计部门对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审计部门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综合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向本级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所在部门、单位执行审第1页共3页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三)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