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何敏,湖南省平江县人,2000年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系,曾担任湖南省职业技术学院政治教师,现在长沙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任职
近年来,许多学生伤害事故纠纷都是围绕着“监护人与监护职责”、“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而展开争执
2000年9月,成都市中学生周某与同学发生摩擦,放学时在校门外约80米处被三名学生打伤,花去医疗费两千余元
周某的家长认定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应对此负责,三番五次找学校“讨说法”,还向新闻媒体投诉,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
北京某私立学校高一年级全托式寄宿生张某,因遭到本校学生的寻衅殴打,导致永久性丧失生育能力
张某不能接受自己成为“太监”的现实,自杀身亡
痛失爱子的张某父母在法庭上指控校方未尽到管理和监护职责而导致悲剧发生,要求校方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80万元
校方则辩称不可能像看婴儿一样对有自主行为能力的学生实行分秒监护,在此事上学校无过错
学校发生此类事故,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一边是家长爱子心切不依不饶,一边是学校忧心忡忡满腹委屈
相当多的家长都认为,学生入校后,就是把孩子“交给了学校”,也就意味着学校代替家长成为了学生的监护人,那么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究竟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如何公平、公正,切实有效地维护学校与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日开始施行,在此问题上有了重大突破
《办法》明确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如双方签订协议,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学校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这一规定以法律形式将“学校”与“监护人”角色分清
这一法律定位解决了过去争论不休的问题: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学校不须像监护人一样无论何时何地保护、照看学生,也无须像监护人一样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承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