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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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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何敏,湖南省平江县人,2000年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系,曾担任湖南省职业技术学院政治教师,现在长沙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任职。近年来,许多学生伤害事故纠纷都是围绕着“监护人与监护职责”、“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而展开争执。2000年9月,成都市中学生周某与同学发生摩擦,放学时在校门外约80米处被三名学生打伤,花去医疗费两千余元。周某的家长认定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应对此负责,三番五次找学校“讨说法”,还向新闻媒体投诉,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北京某私立学校高一年级全托式寄宿生张某,因遭到本校学生的寻衅殴打,导致永久性丧失生育能力。张某不能接受自己成为“太监”的现实,自杀身亡。痛失爱子的张某父母在法庭上指控校方未尽到管理和监护职责而导致悲剧发生,要求校方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80万元。校方则辩称不可能像看婴儿一样对有自主行为能力的学生实行分秒监护,在此事上学校无过错。学校发生此类事故,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边是家长爱子心切不依不饶,一边是学校忧心忡忡满腹委屈。相当多的家长都认为,学生入校后,就是把孩子“交给了学校”,也就意味着学校代替家长成为了学生的监护人,那么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究竟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如何公平、公正,切实有效地维护学校与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日开始施行,在此问题上有了重大突破。《办法》明确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如双方签订协议,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学校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一规定以法律形式将“学校”与“监护人”角色分清。这一法律定位解决了过去争论不休的问题: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不须像监护人一样无论何时何地保护、照看学生,也无须像监护人一样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承担所有责任,只有在学校存在过错时,学校才承担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过去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看法,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焦点。从感情上来讲,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爱护,对独生子女的格外重视,舆论和公众倾向于学校理所应当具有监护人的身份。而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学校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教育活动,如果说家长都不能保证子女在家中绝对不出危险,又怎能苛求学校完全防范事故的发生呢?设立监护人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提供财产保障,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接受教育,同时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教育。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行为,从某种角度说不仅要承担过错责任,而且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把学校视为学生的监护人那实际就意味着,一旦在校内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有没有具体过错都可以以“学校没有管理好”为借口,要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显然这对学校来说是不公平的。其实如果单纯强调对学生的保护,忽视教育的基本规律和需求,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学生的权利。学校不负监护责任并不是对学生就撒手不管。如《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即便是《办法》规定的学校不必负责的事故情形,也都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比如地震,属不可抗力因素,应是学校不承担责任的事故情形,但如果事先得到预报,学校可以采取防震措施而未采取,那么若出了事故学校就仍要负责。《办法》科学确定了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在校其间,家长依然要对自己的孩子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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