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摘要】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是当前我国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人工智能在迅速发展的同时所带来的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也日益严重。由于人工智能背景下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手段极为隐秘,难以追究侵权者责任等问题的特殊性,加之我国长期缺乏对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关注,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制度来解决问题显然是不足的,想要实现对消费者隐私权最为有效的保护建立更为有效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刻不容缓。通过观察域外国家对隐私权保护体系的立法实践和借鉴它们的相关经验来探索建立属于我国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体系,该体系应从法律的完善、监管制度的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消费者自身隐私保护意识的提高等几个方面做出具体构建。【关键词】人工智能;隐私权;保护一、人工智能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概述(一)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应用领域1950年,图灵发表论文《计算机器与智能》,首次提出来对人工智能的评价标准,即大名鼎鼎的“图灵测试”,自此,人工智能具备了必要的基础理论,踏上了科学的舞台[1]。1956年在美国达特茅斯(Dartmouth)学院召开的一次“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t,简称AI)”学术会议,现在已经被认定为是全球人工智能研究的起点,1956年也就成为了人工智能元年。正是在达特茅斯会议之后,人工智能进入了发展的第一个黄金时期。在20世纪80年代初人工智能又一次步入发展高峰,但行为技术难关、应用成本等问题落入谷底而归于平寂。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的涌现、电子商务的发展,数据和知识在人类社会、物理空间和信息空间交叉融合、相互作用,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诸多技术的基础之上,人工智能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实现了又一次的腾飞。目前社会正在逐步从“互联网+”社会向“人工智能+”社会转型。全球各国均将人工智能的发展进行前瞻布局,我国从2016年起也将人工智能领域建设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当前,人工智能涉足智能机器人、智能金融、智能医疗、智能安防、智能驾驶、智能搜索、智能教育和智能人居等多种领域,并创造出巨大价值,其发展前景令人期待。人工智能在不知不觉中已渗入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经来临,或许在未来的生活中,人工智能将会成为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2]。(二)人工智能背景下消费者隐私权的界定谈起消费者的隐私权就不得不先对隐私权进行一番阐述,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隐私权,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中首次提到的概念,随后美国等多个国家先后将隐私权作为一项专门的权利加以保护,并且建立属了于自己国家的隐私权保护制度[2]。但是我国目前还尚未对隐私权的概念有统一的界定,也还没有形成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隐私权的保护仍然停留在学术大家们的讨论之中。其中,王利明教授主张隐私权的管理和控制理论,他认为隐私权即公民个人享有的隐蔽的权利,公民个人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空间属于公民自己,公民个人享有对个人信息和个人空间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这种权利不受他人影响。张新宝教授则主张运用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即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对个人的信息、个人生活进行保护,没有经过公民个人即隐私主体允许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魏永征教授将隐私权定义为公民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个人的隐私不受非法侵犯的一种权利[3]。然而在人工智能、互联网时逐渐改变人民生活的时候,个人隐私的内涵、外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隐私权权利范围包括了生理上的隐私、心理上的隐私、一个人在社会上的身份、一个人通讯上的秘密、个人的资料保护个人的职业生活中所获悉的他人的私密的信息、每个人自身私密的活动、个人自己的私密空间、个人私密信息的承载物以及个人生活的安宁。而在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除以上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人工智能背景下,隐私更加透明化。故笔者认为人工智能背景下的隐私权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来看,隐私权应当覆盖到个人私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个人与人工智能应用或服务产生联系的与私人生活相关的隐私;第二,从隐私权的利益客体来看,人工智能背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