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1年由最高法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其中第34条确立了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的积极探索
在理论上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可以帮助解决我国民事审判中证据突袭等问题,且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作为一项完全从国外引进的制度,其已在多国的司法实务中展示了它独有的魅力,也正因如此,当此制度写在《证据规定》中,为首次进入我国司法环境的视野中时,不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大都是对因为它在我国的确立而给予了高度的赞赏与关注
当然,也正是因为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是完全从国外移植的一项制度,其在我国必然是要面临着水土不服的问题,如司法环境缺失、配套制度不完全等使得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发展十几年后沦为了一种可有可无的存在,甚至有的学者开始主张废除此制度
本文根据多篇知名学者文章中的见解,对比了域外国家中成熟的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肯定了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提出了若干的完善建议,以求证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存在,欲重申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所彰显的程序正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当事人主义模式;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举证期限;审前程序AbstractIn2001,theSupremepeople'scourtadoptedthe"SeveralProvisionsoftheSupremePeople'sCourtonEvidenceinCivilProceedings"(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EvidenceProvisions"),inwhichArticle34establishedthesystemoflossofcivilevide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