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制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制度在祁连山案中的适用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主要是乱砍滥伐,后来逐渐转变为矿山开采,90年代以后又开始大规模开发小水电,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20XX年2月,中央成立督察组正式对此问题展开专项督察
经调查核实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方面,企业等生产经营者的违法问题,主要表现:一是矿产勘探、开采企业长期大规模地进行探矿、采矿活动致使保护区局部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地表塌陷,水土流失严重
二是水电开发企业在设计、建造和运行中未对河流流量进行科学论证,违法建设和违规运行致使下游河段出现断流等问题,严重破坏了流域水生态系统
三是部分企业未依法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偷放致使保护区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含量长期超标,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
另一方面,党委和政府等公权力机关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党委和政府未依法依规执行中央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部署,纵容生态破坏行为,违法进行项目审批
二是以地方立法为破坏保护区提供法律依据,严重违背国家法律,如《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将国家层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的禁止限制范围大幅度缩小
三是不作为、乱作为,环境监管严重缺位,从省级主管部门到保护区管理部门,从综合管理部门到具体审批单位,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以致一些违法违规项目畅通无阻,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名存实亡[2]
鉴于此,中共中央依据党规国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问责,不仅对省级、市级、县级以及保护区党政主管领导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还要求省委和省政府向中央作出深刻检查
20XX年1—10月,XX省检察机关经审查,共批准逮捕祁连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8件1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3件30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