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执行作为民事诉讼全部过程中的终结程序,直接影响着诉讼当事人利益的得失。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各地、各级人民法院难以攻破的难题。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挑战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不利于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各地人民法院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摸索创新,最终寻找到一条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震慑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新路子",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诞生和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财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为一种执行方式在我国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初步确立,为实践中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也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奠定了基础。制度的根基源于理论的积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也是如此。作为民事执行中的一种强制手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始终以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为中心,坚守诚实信用原则,采用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执行理念,同时尽可能的促进执行效率的提高。就制度价值而言,从当事人利益均衡的角度出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在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债务人利益进行的一种等价交换。这种等价交换是对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护,既实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造成债务人法定义务以外的利益减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秉承公平原则,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衡机制,以达到利益兼顾的法律效果。从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角度出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息息相关、相互依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于全方位的评价社会主体信用水平以及促进整体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现阶段在我国众多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受到多种“执行难”问题的影响和干扰,频现诸多案件久拖不办等情况,甚至于在某些城市和地区,出现各种暴力抗法的不良行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发生,凸显了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漏洞与不足。然而,制度的发展不会冒然凭空而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无论是在制度构建上还是在具体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不足,比如,系统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制度建设不完善、协助执行机制运行不畅、现有立法规定上的缺失、被执行人权利难以维护等等,这些均严重影响着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效能的最大发挥,违背了立法的设立出发点。因此,应从制度构建及各地法院具体实践现状两个方面出发,案件对制度所面临(中文题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研究(英文题目)listsystemforthosewhobreaktheirpromises的困境"点对点"的提出解决之道,比如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完善制度建设、构建协助执行机制、保证被执行人合法权利等,促进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使其能动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发布的《我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中可看出,全国各地法院新收案件数量较前几年有较大程度的增长,其中,执行案件数量占总体案件数量的比重增加。伴随着执行案件的逐渐增多,仍存在很大一部分执行案件难以妥善完结的情况,执行难依旧是当今司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执行难这一难题的产生,是多种原因交叉作用的结果。例如,在制度层面,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被执行人有机会寻找法律的漏洞规避执行;在社会意识层面,被执行人法律意识薄弱,对生效法律文书视若无睹,面对执行时不惜运用各种手段抵制执行。这些因素都会让生效的法律文书变为一纸空文,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执行难却使得诉讼无果,这不仅仅意味着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是对我国司法尊严的无情践踏。就当下现状而言,我国在立法上通过颁布一系列的制度及措施,不断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在执行实践上各地法院也因地制宜地进行了制度创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属于惩罚性规范,基于其惩罚性功能,在适用该制度时首先要明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标准。同时,为便于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作用,也有必要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相对合理的分类,对不同失信类型或程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