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十一)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十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第七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八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九条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十条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二)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
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三)讨论和审议
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四)表决与通过
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
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五)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