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tthinkaboutcreatingthesea,youmustfirststartwithsmallrivers
(页眉可删)关于最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