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
04•【字号】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19
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9月12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4日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9月12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镇宜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新型农村社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区域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