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轻伤事故(以下简称轻伤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工作,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与健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轻伤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或受伤人员因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须歇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者
第三条轻伤的划分和鉴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1990]6号)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后,按以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一)发生一次造成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发生一次造成5至9人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三)发生一次造成10至29人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9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8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四)发生一次造成30至49人轻伤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