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支付标准生育保险支付业务培训(二)第一节就医管理(一)产前检查:参保职工应在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第一批51家第二批71家)(二)生育: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分娩;(限在规定有助产资质的51家医院)(三)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手术;(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职工应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五)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应在本人事先选定的2家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1家一级医院、1家二级医院)就医,也可在上述的本市医疗机构就医;(六)在津参保人员,家居外地可回当地分娩
需由单位提供本市无亲属的证明,选择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并向所在分中心备案登记,其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的标准进行支付(按在本市就医办理登记、审核支付)
实施计划生育医疗的只允许在本市
第二节参保前后的衔接问题(一)待遇支付(以用人单位参保当月为界):1、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出院的,其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出院的,其生育医疗费及产假剩于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尚未完成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其参保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及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参保前终止妊娠的(有生育服务证),其产假剩余天数第1页共8页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妊娠诊断证明
生育保险启动前已经进行妊娠诊断的,诊断证明由非定点医院出具的,也可进行妊娠登记,不必再到定点医院补开诊断证明
生育保险启动后应到定点医院及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院开具登记时提供的与妊娠月份相符的诊断证明
(三)妊娠试验化验单
在生育保险启动前妊娠,妊娠化验未做或化验单遗失的,现已无复查尿妊娠试验的临床诊断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