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规范指导工作意见为规范生猪养殖行为,防止生猪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合理规划布局,严格界定养殖区域合理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禁养区原有养殖场实行逐步退出;限养区实行总量控制,逐年降低养殖密度,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可养区要统一规划,严格控制生猪养殖规模,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
以下区域为禁养区:(1)锦江河XX县区居民饮水取水点上游沿岸两侧各1500米以内及下游各500米以内的区域;(2)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中型水库库区;(3)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以下区域为限养区:(1)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00米范围内;(2)禁养区域外的主要河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3)国道、省道、乡村主干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4)工业园、村镇规划区;(5)养殖密度大、防疫条件差、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相对饱和、环境压力大的区域;(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限制养殖区域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养殖数量少、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量较大、远离居民区的区域为可养区
二、严格审批程序,严控猪场批建1
严把准入关口
今后凡兴建养殖场必须报县政府审批
任何企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在任何区域新建、扩建和改建生猪养殖场
规范审批程序
凡在可养区内需新(扩、改)建生猪养殖场的,须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场、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初审,并经乡镇(场、街道办)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XX县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再由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