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第1页共11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