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办法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全省安全社区建设深入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XX]38号)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XX]3号)及省安监局有关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受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监局)委托,负责省级安全社区申报登记、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创建安全社区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根据自身条件,本着自愿的原则,自行确定申请创建国家级或省级安全社区
省级安全社区申报和评定工作,应当遵循严格标准、简化程序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等标准实施
第四条国家级安全社区申报和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经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备案盖章后,再向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提出申请
申请创建省级安全社区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创建工作启动前,应参照国家标准要求填写《创建省级安全社区备案表》,经县级安监部门初审、市级安监部门复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由市安监局集中向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申报
第五条申请安全社区评定验收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经县级、市级安监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市安监局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向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一)创建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二)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有:社区概况、工业与商贸网点分布情况、按照aq/t9001-2006标准各项要素开展工作的情况,安全促进工作成效、各类伤害与事故监测结果、持续改进目标与计划等;第1页共2页(三)社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