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到20XX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省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考核工作从20XX年到20XX年,每年开展一次,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减贫成效
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识别
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三)精准帮扶
考核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
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第六条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2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一)省级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第三方评估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第1页共3页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数据汇总
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