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某局机关干部问责及追究制度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
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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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