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五类:(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二)科学技术进步类;(三)自然科学类;(四)技术发明类;(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报科学技术部备案;第1页共5页设立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登记
具体办法遵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