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宪法适用性分析论文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域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宪法中也有很强的适用性
它与宪政具有高度的契舍性,规定宪法的基本矛盾,调整宪法的基本利益冲突,同时与宪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相互补充、彼此渗透
其适用性体现在立法公开、法的稳定性、法不溯及既往以及立法赔偿等方面
论文关键词:诚实信用;宪法;适用性行政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善意、恪守信用和利益平衡的固有内涵以及确定权力行使范围的功能,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目的的本质属性,客观上符合现代法治社会对实质正义的要求,可以说对整个公法领域具有公理性的普遍意义
事实上,在宪法、刑法及诉讼法等主要公法部门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已初露端倪
宪法作为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根本法,理应规定和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以促进和保证国家权力的诚实信用,最终更好地实现公民权利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宪法的基础依据1
诚实信用原则与宪政的契合性诚实信用原则与宪政的契合性表现在两方面
首先,宪政对政府限制与诚信原则对公权力的制约不谋而合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贯穿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始终,而公法诚实信用原则制约公权力的本质与此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诚信原则是约束公权力的法律调整器,而限制政府权力的最有效方法是把政府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办事,由法律支配权力
其次,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与宪政的基本价值目标具有高度的同向性
就宪政的两方面内容而言,公民权利保障居于支配地位,是宪政的基本价值目标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法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是国家和政府,必须以诚信的态度和精神行使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与宪政关于保障个人权利的本质核心是一致的
公法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了国家和政府权力的目的和限制,改变了传统公法关于公共利益绝对优于个人利益的偏执,纠正了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