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员会机关人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的科学管理,提高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机关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严把入口,疏通出口,加强管理,提高素质”的要求,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条人事管理工作在省政协党组、省政协机关党组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办公厅人事处具体承办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在新的人事管理办法未确定之前,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二、调入与录用第五条机关处室需要补充人员,由人事处根据编制、职位缺额和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补充方案,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实施
第六条机关进人的程序:(一)处级人员的调任
由人事处进行严格考核,提出具体意见,提交党组会议决定
(二)具备国家公务员资格人员的调入由人事处考察并提出意见,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
(三)其他非国家公务员人员进入机关
按照公务员录用的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后,由人事处根据考试结果,进行严格考核,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
(四)选拔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勤人员的调入
严格按照规定的机关编制比例限额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须经人事处同意并报第1页共8页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使用手续,由人事处核发临时工资
雇用临时人员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须再办理使用手续
用期内,用人部门对雇用临时人员的教育管理负全责,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终止使用
三、考核与奖励第八条工作人员的考核原则、内容及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优秀等次的比例,分别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