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遗产税关键词:遗产赠与税;和谐社会;立法建议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的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日益突出和严重
对此我国政府也予以高度的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乃是当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的历史使命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怎样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的重要挑战
笔者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的视角来考虑,提出及时征收遗产赠与税,以调节居民之间的财富差距,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我国长期未开征遗产税的原因分析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
从各个开征遗产税国家的经验来看,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今西方国家削弱财富过度集中、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国民党时期曾征收过遗产税
1994年税制改革时,把开征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并拟定了条例草案,但至今我国仍然没能开征遗产税
究其原因主要有:(1)征收遗产税的税源不足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个人拥有的金融资产非常有限,甚至住房等都纳入了公有制的范围
此外,基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国际环境,在华的外商投资和中外人员交往都十分有限,外国公民继承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和中国公民继承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外的遗产的情况都非常少,因此造成遗产税征收税源的严重不足
(2)征收遗产税的法制不够健全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虽然对个人和家庭的财产有一些保护性条款,但对于个人和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没有作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遗产税的开征
(3)人们的税收观念落后
受中国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子承父业、继承家产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与此相适应,中国人推第1页共5页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