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第1页共4页(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