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内容提要】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必要要件,根据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易导致客观归罪,所以,认定行为人这一主观心态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非法占用/司法推定一、关于金融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争论目前,对此问题学术界和实务部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当以此为要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无需也不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构成要件
其主要理由是:(1)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我国刑法第192条和第193条写明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其他金融诈骗罪条文中未写明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不是立法的疏漏
相反立法者的本意是否定其他金融诈骗罪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各该罪的构成要件
(2)虽然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但不能用普遍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来套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我国刑法将金融诈骗罪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一章中,表明了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而不是财产所有权
(3)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不将主观目的限定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有利于打击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的
(注:这几点理由可参见罗欣:《关于金融诈骗罪的两个问题》,《法律研究》2000年第9期;顾晓宁:《简析票据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1期,第35页
)第二种观点认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所有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一般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但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这主要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
如从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的文字规定可推断出投保人骗取保险金必第1页共12页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占用型”金融诈骗罪的构成无需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如刑法第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