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政体思想西方政体传统中,有强调政治制度的小政体观,也有强调社会结构的大政体观
马克思继承了后一种观念,主张实现某种集体自由和社会民主,让那种从社会中产生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回归于社会
巴黎公社是这种理想化实验的第一次尝试,它的失败显露了强调平民化的社会民主的弱点
后来的十月革命走上了与巴黎公社不同的精英化专政的道路,从而重构了精英与大众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再现了马克思所抨击的压迫性权力的诸多特征
苏联模式的失败提醒马克思主义者在继承集体自由和社会民主这一大政体观的同时,需要认真对待政体传统中所强调的中庸与和谐价值,也就是要从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两方面来维持大众力量和精英力量之间的均衡
对于当前的现实来说,也就是要考虑寻找一种既容纳有利于精英的合理等级,又容纳有利于大众的有限斗争的政体安排
一、大政体观就政体所指的对象来说,有两种关于政体的定义:一种仅仅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另一种则不仅仅包括政权组织形式,还包括社会结构,乃至公民生活
我们称前一种为小政体观,后一种为大政体观
它们都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亚氏较为狭义的说法有:政体(宪法)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政体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第109,129,178页)
从这几种表述来看,亚氏的小政体观包括政治权利、政治组织、政治职能和政治目的几个方面的内容
亚氏较为广义的说法是将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包括在政体含义之中
他说,“跟城邦[公民团体中每一公民的]生活方式相同的善恶标准也适用于政体,政体原来就是公民[团体和个人]生活的规范
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阶级)——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第204-2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