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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的若干问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演讲范文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XX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有半年了,尽管施行时间还非常短,《解释》试图表现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统一的意图,但也许事与愿违,目前《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仍处于有效状态并在施行
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言《解释》取代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各赔偿项目,并对其他类型事故的处理也按《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可以说是仅仅在此范围内达到了统一
但从《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内容来看,其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过失侵权时的部分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是很不合理的
本文按照《解释》的条文所列的赔偿项目顺序分类作初步探讨
一、赔偿权利人的定义与范围《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即《解释》赔偿权利人分为:1、受害人;2、被扶养人;3、近亲属三种
对于受害人,应当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对于“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解释》并未明确载明
对于“依法”不知《解释》所指的是哪部法律
“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包括哪些,一般讲,对于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