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诉案件的无罪处理机制我国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低长期以来为人诟病。但是,批判极低无罪判决率的学者却忽视了无罪化处理的实践,这些实践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中不断地将部分案件排除在刑事追诉之外,从而在审判之前有效地剔除了大部分可能被判处无罪的案件。因此,无罪判决率低是我国刑事诉讼无罪处理机制运作的必然结果。然而,必须承认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无法充分抵御案外因素造成的影响,这使得公诉案件的无罪处理机制可能被限制甚至完全抑制,并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关键词]无罪处理机制;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无罪率[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XX)03-0153-04王禄生(1984-),男,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刑事诉讼。(四川成都610064)无罪判决率是一国刑事诉讼的重要指标,它不但与社会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紧密相关,而且还体现着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对侦查行为有效性的终局确认。正因如此,西方国家均有较高比例的无罪判决率,比如美国2004年地方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就大致为25%。与西方国家明显不同的是,我国无罪判决率很低,并逐年下降。1998年至2002年期间,我国一审公诉案件的无罪比率大致为0.92%,而2003年至2007年期间,这个比率下降为0.33%。有鉴于此,我国的无罪判决率常遭人诟病,主张理性看待无罪判决的声音时而有之。然而,许多关注我国低无罪判决率的群体却忽视了司法实践中的“无罪化处理”制度,它们虽最终并不表现为无罪判决,但功能上却和无罪判决殊途同归。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决型与协商型相结合的无罪处理机制,它一方面提升了我国刑事诉讼在区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准确性,但同时由于协商过程中制度约束的软化和消解,也使得公诉案件无罪处理机制无法充分应对案外因素的影响。一、公诉案件无罪处理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无罪处理制度是指在刑事立案到终审判决做出的时段内,第1页共4页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将刑事案件排除出刑事诉讼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它是将部分刑事案件过滤在“有罪”之外的程序性“出罪”,它既包括法院无罪宣判制度,同样也包括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诸多原因,而“策略性”地以各种方式所进行的无罪化处理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运行模式。总的来说,我国的刑事案件无罪处理制度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运作模式。其一是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最为紧密的,在正式制度框架内进行的自决模式,它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运行过程中,依职权自主启动的对公诉案件进行过滤的机制。其二则是在正式制度之外,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影响,有时还会有地方党委介入的涉及多方主体的协商模式。(一)自主型无罪处理机制1.立案侦查阶段的无罪处理机制(1)不予移送审查起诉。在刑事诉讼中,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经过侦破后如认为不构成犯罪,便会对这些案件处以治安处罚或者撤销立案。“治安处罚”是转换刑事案件性质的处断行为;“撤销案件”是对那些经过侦查后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程序处理决定,二者均有将刑事立案过滤出刑事追诉的无罪化处理功能。据统计,全国侦查机关破获的刑事案件中的65.76%被以“不予移送审查起诉”的方式无罪化处理了。(2)不予批准逮捕。对嫌疑人的逮捕需由检察机关审查。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予批准公安机关提交的部分逮捕申请,其理由主要为“没有逮捕必要”、“不认为是犯罪”或“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批准逮捕并非是对刑事案件的实体性处分,其后果只是导致强制措施的变更。然而,如果检察机关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事实不清”为由拒绝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时,他们通常包含着某种“暗示”,它会促使侦查机关启动自身的无罪处理机制,如撤销案件或进行行政处罚。20XX年全国检察机关不予逮捕的比例为11.58%,其中绝大多数最终被无罪化处理。在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前,实第2页共4页践中还存在着公安机关撤回批准逮捕申请的现象,学者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此实践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