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上请求权制度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物上请求权制度作为物权保护的重要方式,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拟对物上请求权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对我国物权法中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看法
一、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与种类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根据不同的妨害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种,(1)当他人没有权限而占有物权的所有物妨害物权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3)妨害有发生之虞的,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我国民法没有物权概念,也没有物上请求权概念
但是,有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若干规定
在我国民法之上,强调了物上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即我国《民法通则》将物上请求权作为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同其他责任形式集中作了规定
与此同时,《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第六章明确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则物上请求权作为民事责任而发生的行为属于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具体而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即是以物上请求权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形式
相应的,我国民法上的物上请求权为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返还财产请求权
对物上请求权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1、债权说,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是对特定人行使的独立的权利,属债权性质的权利
2、物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
3、准债权说,认为其为类似于债权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从属于基础物权并与之共命运
但这三种观点都有存在片面第1页共8页性
因为一方面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区别于物权;同时,物上请求权又是物权的作用,又区别于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