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实施行政法路径反思[摘要]囿于我国宪法实施的困境,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或“动态的宪法”,可成为宪法实施的路径之一。宪法与行政法作为传统公法的两大分支,在控制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者相互依存,并“双向交流”和“双向变动”。行政法对宪法实施具有具体化、融贯化、实效化和制度保障的功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主要集中于一体两翼,“一体”为完善行政法作为宪法实施的基础理论,“两翼”是指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作为保障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下宪法实施必须成为我国现代国家建构的题中之义,让宪法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宪法实施;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一、引言“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的认识早已深入人心,姑且不论“宪法究竟是什么”这个对于宪法本质追求的命题,从侧面也反映出行政法作为宪法实施的可能性路径和对于改变目前我国宪法实施困境的意义。因此,重思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定位,准确把握行政法对于宪法实施的功能意义,探析宪法实施的行政法制度设计,这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逻辑的题中之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的必然结果。宪法实施的逻辑不仅是对我国政治文明的宪法化回应,而且要立足于当下社会的现实需求,真正把“宪法实施提高到新的水平”。二、重思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定位宪法与行政法作为传统公法的两大分支,在控制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者共处于一个和谐、系统和互动的公法体系之中,并存在“双向交流”和“双向变动”的关系。这种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定位立足于新时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背景,突破“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这一经典命题,在整个公法体系内阐述宪法与行政法之第1页共9页间的关系。(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具有依存性宪法与行政法的依存性体现在国家任务、实施主体和功能效应三个方面。就现阶段的国家任务而言,宪法文本层面上的国家任务极具有国家历史使命感和强烈的民族情感色彩,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是一种直观叙述的国家形象,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则是一种以理想冲破现实困境的国家性质,用“现代化强国”修饰“社会主义”,种具有复杂修饰成分并且寄托了“中国梦”的国家任务尽管涵盖了现阶段的国家性质和未来的国家形象,但依旧停留在抽象层面。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正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对于整个国家任务的部分反映,而法治政府建设则是辅助国家任务的关键部分。“行政法治”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目标。就实施主体而言,我国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宪法实施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几乎涵盖了我国现阶段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其行为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而作为具体案件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宪法实施的职责。这种职责虽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之分,但在规范意义上至少是具有可行性的。就功能效应而言,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行政法更多的是把宪法的国家任务、实施主体进行具体化,并对宪法的最高效力进行普遍化和行政法治化。这种实施法主要体现在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宪法文本中关于行政权力的配置行使以及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二)宪法与行政法的“双向交流”宪法与行政法的“双向交流”意味着宪法与行政法并非具有绝对的界限。一方面,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行政法乃宪法的具体化,是形式意义上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题中应有之意。”这是规范层面对于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分析,也是两者之所以存在“双向交流”的动力机制。另一方面,除了宪法与行政法都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以外,就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来第2页共9页看,两者都涉及控制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的公法核心命题,具有矫正正义的法律效果。在我国,宪法处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双向交流”虽然在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