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预审机构及法律制度的重建重建我国刑事预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一)我国现行刑事预审法律法规的缺陷
刑事预审法律法规不具体
(1)刑事预审法律不具体
立法是为了执法;否则,就没有立法的必要
但是,我国《刑诉法》的内容太少
如:1979年《刑诉法》直接规定刑事预审内容的条款只有1条,1979年《刑诉法》、1996年《刑诉法》和20XX年《刑诉法》直接规定刑事预审内容的条款都只有1、2条
究竟如何刑事预审,如何核实证据材料,《刑诉法》没有讲,或讲得很少
这与国外的一些国家相比,差距很大
如:法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直接规定刑事预审内容的条款就有数十条之多[1]
(2)刑事预审法规不具体
1998、2007年修订的《规定》⑥有关涉及预审的条款只有1条,即该规定的第3条,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而1996年《刑诉法》第90条的内容在《规定》中没有涉及
20XX年《规定》⑦涉及刑事预审的条款只有2条,即该规定的第3、188条
这些都弱化了刑事预审工作
刑事预审法律违反基本法理
(1)20XX年《刑诉法》有关条款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20XX年《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从该条的内容来看,侦查和预审之间用的是顿号,说明二者应该是并列关系的
也就是说,刑事侦查和刑事预审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20XX年《刑诉法》第3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条基本原则[2],也是该法总则的条款
但是,作为分则条款的20XX年《刑诉法》第114条却将有关刑事预审的条款置于该法第二编第二章(章名为“侦查”)之下
很显然,这种做法的观点是:刑事预审也是刑事侦查,也就是说,刑事预审从属于刑事侦查
按照法理学的观点,一部法律的具体内容,必须服从于该法的基本原则
(2)20XX年《刑诉法》有关条款违反正当程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