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R0009-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C〜60C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
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
0MPa・L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TSGR0009-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