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工伤救济制度罪犯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被剥夺自由的刑罚,并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之人”
罪犯因其对社会造成过危害而需受到剥夺自由的刑罚,但作为人,其并不会因此而失去作为人而享有的除自由外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罪犯享有的诸如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权利依旧与一般人相同,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也应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但是,至今为止,我国罪犯工伤的救济制度仍未建立,这使得罪犯工伤时的生命健康权很难得到保障
所以,探索构建罪犯工伤救济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一、罪犯工伤救济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论文罪犯作为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的特殊群体,其在劳动过程之中受伤是不可避免的
但在罪犯因工受伤后,却往往得不到正常地保护与救济
这与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都不相符
而究其原因,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罪犯工伤时得不到公正、及时有效的救济
《监狱法》第73条规定,罪犯因工受伤补偿处理的主体是监狱,《罪犯补偿办法》则明确监狱为罪犯工伤的认定机关并负担补偿费用,由监狱管理局负责处理具体的罪犯工伤补偿工作
这实际上是让监狱系统自己决定是否给受工伤的罪犯以补偿或给多少补偿,而且补偿的费用也是监狱负担
这就会使监狱的决定影响其自身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让监狱舍弃自身的利益而去补偿罪犯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罪犯要得到公正的结果基本是不可能的
罪犯虽然失去自由权,但其依然享有平等的生命健康权,在得不到公正的经济救济的情况下,就使得其健康权很难得到保障,这是对人权的不尊重,也严重背离了平等保护的法律精神
(二)我国关于罪犯工伤救济制度的立法不完善而且滞后
司法部于2001年颁行《罪犯工伤补偿办法》,从此罪犯工伤的补偿问题便皆以此为标准
但当时国家没有统一的工伤补偿规定,待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工伤条例》生效时,第1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