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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没签合同职工被辞退获赔入职没签合同职工被辞退获赔案件回放:新员工入职培训未签合同2008年4月28日,王某应聘至三河市某管理技术中心,负责培训工作,工资约定每月2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6月13日单位将其辞退
王某向单位提出支付其2008年5月至6月13日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该管理技术中心称,“王某2008年4月28日至5月8日属培训期,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因王某未能如期提交体检表,故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
”该管理技术中心提供的2008年5月、6月的工资表显示,王某已签字领取5月工资958元;6月份工资1155元,并无王某签字
考勤中记载王某的打卡记录截至2008年6月13日
公司下发的通知书中要求体检表于2008年5月26日前提交,王某的体检表显示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
仲裁庭上,王某请求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其2008年5月至6月13日的工资2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支付2008年4月28日至同年6月13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00元
劳动仲裁经过审理后裁决:该管理技术中心支付王某2008年5月至6月13日工资2000元;差额支付王某半个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要求合理
专家观点:入职培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海涛就此案进行评析
他指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该管理技术中心主张培训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王某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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