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的情况汇报为了使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同时也为了缓解审判、执行力量不足,按照全区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关于大力加强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行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我院于年初制定了《关于强化院、庭长办案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院长、庭长带头办案制度,充分发挥院长、审委会委员、业务庭长在审判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实现从领导到法官身份的“转变”,着力提高案件质量
一、具体措施:第一、明确院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任务
院长、院级分管领导全年结案不少于5件,列席合议庭监督指导案件每年不得少于本院案件的5%,旁听分管部门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每年不得少于10件
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或者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每年不得少于本部门案件总数的30%,旁听本部门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每年不少于本部门案件总数的40%
同时,严禁具有审判职称的其他人员代替署名办案,年终进行考评通报
第二、明确院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范围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庭或旁听公开开庭重点侧重下列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
强调依法履职,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明确办案标准
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表决权,个人意见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审委会讨论
同时,要对审理的案件进行总结归类,编写案例,并将完成情况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第四、明确院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程序
明确要求院庭长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院庭长作为审判长要最后发言,以免影响其他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意见;同时要求要带头遵守审判流程管理,特别是开庭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明确完善院庭长(副庭长)办案考评措施
院长、第1页共2页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所办理的案件案件,应当作为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