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发展工作实施意见为促进绿色食物财产健康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本质,依据《市人民县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绿色食物财产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府厅发〔20XX〕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践,特制订如下施行意见
一、执行对绿色食物开拓的奖励支撑(一)积极宣传无公害、绿色、有机产物的申报政策,鼓舞符合前提的企业、农民专业协作社组织等进行无公害、绿色、有机产物的开拓建立
对投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物基地和农产物加工项目,运营期在十年以上,可享用税律例定的响应优惠政策;促进绿色食物的出口创汇,关于无公害、绿色、有机产物生产企业优先赐与自营出口权
对凡在区征税,并经区发展绿色食物办公室受理,新增获得无公害农产物、绿色食物、有机食物标记运用权的企业,区财务每年对新增的品牌和产物赐与一次性奖励,每新增1个有机食物品牌奖励6000元,新增1个有机食物产物奖励1200元;每新增1个绿色品牌奖励5000元,新增1个绿色产物奖励1000元;每新增1个无公害生产基地奖励2000元,新增1个无公害农产物品牌3000元,新增1个无公害农产物奖励800元
(二)对绿色食物原料规范化生产基地建立赐与支撑
区财务每年布置必然资金用于支撑我区全国绿色食物原料规范化生产基地的发展
对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无公害、绿色、有机产物基地建立及农产物加工项目,建立进程中触及由区规则的行政性收费,经区农水局、区财务局审核后,由区县政府同意,享用按低限减半收取,生产运营活动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则的最低幅度规范征收
(三)落实好无公害、绿色、有机产物开拓建立的支撑奖励办法
区县政府关于开拓无公害、绿色、有机产物生产基地500亩以上并获得国家绿色食物或有机食物认证答应运用标记的企业、协作社等,在布置生态情况建立、以工代赈、农业商品基地建立、农业综合开拓、扶贫开拓和农业技能推行等项目时,优先赐与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