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具体案件的监督略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对同级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
在国家《监督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对司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进行有效监督,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遇到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新的历史时期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人大的监督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具有合法性
在目前的情况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和必然性
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市场经济对法制的要求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加强立法,建立完备统一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二是加强执法,保证法律全面实施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法制建设已走上立法与执法并重的发展轨道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变得日益突出,形势迫切要求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严格执法
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使权力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中,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与变质,阻却权力的腐败
⒊有利于都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办理案件,作为执法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公权力,相对于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成为一定程序上的弱势群体,这种差距极易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难以保障,甚至合法利益被侵害
这种情况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为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提供了保障
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的基本原则⒈依法行使监督权原则,重在依法和不超越权限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法源在于宪法所规定的权力监督,即第1页共2页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力,这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