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国内农业保险的发展一、农业风险只具有弱可保性,农业保险不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原则可保风险应该是偶然的、损失是可以衡量的,造成的损失也不能是过于巨大的
虽然农业风险满足偶发性,但旱灾、涝灾等农业风险往往波及范围很大,甚至会影响多个省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不同省份农业风险的发生从时间和空间上都有着高度的相关性,影响着危险单位的划分,因此只具有弱可保性
理论上,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保险公司通过同时承保大量的保险标的保证风险的可分散性,在统计中,有效分散风险至少需要30个以上的风险单位
但是由于农业风险的高度相关性,即使有些保险公司承保的省份较多,也达不到30个危险单位,达不到大数法则的要求,无法有效分散风险,也就无法完全满足保险的承保基础
这就导致了农业保险从保险基础上就有着“先天的不足”,给农业保险的经营带来了难度,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更大的考验
基于农业保险这样的特点,首先,应该进一步规范对于危险单位的划分
农业生产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使得即使同一个省份或者地区的不同区域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往往具有很大的差异,若想保证保险的公平性,就要通过差别费率有所体现
兼顾到保险的风险共担、损失分摊的特性和农业风险存在相关性的特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细化,结合各地区的特点和风险的频率、严重性
但完全的差异化既不现实也不能体现保险的功能,因此同时也要加强地区间的联动合作,加强与农业、气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在危险单位的划分上既体现差异化,也体现联动性
其次,要厘定更加科学的农业保险费率
我国开展农业保险的时间并不长,积累的相关数据有限,因此现行的农业保险费率还不能做到完全是公平精算费率,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往往不能得到完全的弥补,对于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造成了影响
因此从各地方到全国范畴,都应该在不断积累数据的同时对现有的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费率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