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社会工作立法问题1
立足国情和文化传统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立法形式也有不同,例如大陆法系强调法典的权威,强调形成完整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成文体系,而英美法系则往往通过单行法对社会工作进行专门规定;立法模式也分为集中立法模式,即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社会工作法,完整规定关于社会工作的各项制度的立法模式,例如加拿大艾伯塔省的《社会工作职业法》、马耳他的《社会工作职业法》等,分散立法模式,即在多部法律中分别规定社会工作各方面制度的立法模式,例如奥地利的《社会工作人员法》、香港地区的《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等,附属立法模式,即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附带地规定社会工作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制度的立法模式,例如瑞典的《社会服务法》、韩国的《社会福利事业法》等
我国历史上长期采取单一制的国家形式,从立法体例上也一直遵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因此采取统一的法典形式即集中立法模式,制定统一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既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又符合中国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是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的最佳选择
基于现实需要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专业化、职业化和行业化的社会工作,必须要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社会工作者的执业权利,保障社会工作者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并为专业社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必须清醒地看到,法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必须与社会的现实需要相适应
且不说我国当前七成以上本科的社会工作者的月平均工资不足四千元,即使是要给服务对象提供利益和福祉,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全面系统而深入地考察和确定这项福利事业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才能确保社会工作立法具有真实的可行性
基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发展程度,在目前具体的立法操作上,虽然我国社会第1页共3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