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政策执行的难题及建议我国煤矿安全政策执行不力的主要表现我国煤矿安全政策执行不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敷衍,象征性政策执行象征性政策执行主要是指在煤矿安全政策实施过程中只做表面应付或象征性执行,并未采取实际具体措施
执行起来阳奉阴违、虎头蛇尾、敷衍塞责,使煤炭安全生产政策沦为一纸空文
例如《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例》明确要求所有煤矿都必须证照齐全才能生产,要求各煤矿监管部门严格控制证照审批,加大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开采
可发生事故的煤矿,特别是一些中小煤矿,大都证照不全、无照经营或者一证多井,或依法应予关闭却以资源整合的名义继续从事非法生产
2政策偏离,附加式政策执行附加式政策执行主要是指煤炭安全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添加了新的目标或塞进了原本不具有的内容,致使执行结果偏离预定目标
表面上是将政策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实际上是自立一套
“土政策”是附加式政策执行的典型形式[2]
例如在煤炭证照审批过程中,除国家规定的相关手续费外,一些地方监管机构为谋私利,加重煤矿主负担,导致煤矿主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达到开采煤矿的目的,形成官煤同盟的无良互助
3政策缺损,选择式政策执行选择式政策执行主要是指煤炭安全政策执行部门对上级政策只贯彻落实部分而不是全部,使政策效力被削弱
某些地方政府在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时,为了煤矿开采给当地财政的贡献以及自己的政绩,对这部分政策执行很到位
而对煤矿安全生产政策中要求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防止乱采滥挖、保护环境、加大煤炭安全投入、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直接经济利益不显著的不给予足够重视
4政策曲解,歪曲式政策执行歪曲式政策执行主要是指煤矿安全政策的执行者在政策传达和执行过程中利用政策的抽象性,借口本地区或部门的特殊第1页共5页性做出不同解释,进而歪曲政策的实质
其特点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挂羊头,卖狗肉”,是一种极为严重的政策偏差
例如国务院多次下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