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社团法律地位新探摘要:高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高校社团)作为高校学生自治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存在具有重要的价值
但学界对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存在着法人说、无权利能力组织说等争议
那么,高校社团的法律地位究竟应该如何定位
本文拟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法解释方法,对高校社团的法律地位做出新的探析
关键词:高校学生社团;法律地位根据我国法理通说,国家法律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
当前各国一般都没有关于高校社团的专门立法,但从我国《宪法》、《民法通则》、《高等教育法》以及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上仍然可以找到直接依据
由于相关法律条款数量较少,语言较为原则、抽象,需要在尊重法律原意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解释,而尊重法律原文所做出的法理解释也将为界定高校社团法律地位提供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更为准确的参考
一、结社自由:高校社团的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结社自由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政治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不能仅是写在宪法典上的权利,更应成为公民实实在在所享有的权利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而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
依据当然解释,我们可以得出,包括高校学生在内的一切中国公民,依法组建社团的行为都是受宪法保护的
虽然高校学生与一般社会成年公民相比具有一些特殊性,比如政治经验不足、经济上不独立,但依据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不区分年龄、民族、和经济状况,高校学生当然成为享有宪法上的结社自由的权利主体
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实现存在差距,与普通公民结社自由的行使相比,例如工人组成的工会、利益团体组成的政党,高校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