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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具体实施内容是什么
下文是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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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三)发放救助金;(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